按照封景听到的沉宴那一套说辞,郑如星没经过家属签字同意就擅自给沉知行做手术,很显然存在过错。
至于她在手术室里有没有cao作失误,沉老先生的昏迷不醒是否因她的失误所导致,这些证据则掌握在医院手中。
到举证那时,沉宴作为原告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二是要求院方提供。若院方拒不提供,那么法院就会采原告主张的事实为真。
所以不管怎么样,这个案子医院都会输。
在脑子里简单过了一遍之后,封景觉得不对。这案子不可能会这么简单,她觉得沉宴一定对她隐瞒了什么。
不懂法的当事人给律师提供的事实是有限的,或者说是有选择性的,他们会下意识地过滤掉那些对自己不利的线索。
沉宴可以说自己想说的,但封景作为他的代理人却绝不能只听自己想听的。她需要全面了解案情,才能制定万全之策。
尤其是沉宴隐瞒的部分,那部分说出来会对他们不利的真相,封景更需要在庭前挖掘出来。因为这些都是对方律师在庭审中可能用以抗辩或者反驳他们的点,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尽管封景苦口婆心地给沉宴分析了半天利害,他却始终声称自己知道的就这么多。手术前到底是什么情况,他们兄妹几个因为当时都不在医院所以一概不知。
没办法,封景只能自己设定一些前提。她能想到的最不利也是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沉知行当时命悬一线。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经医院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生是可以立即实施医疗措施的。
这是现行法明确规定的,紧急医疗情况下的推定同意。
要真是这种情况,那这场官司的胜负就会立刻扭转。沉家兄妹不仅会输掉官司,还会背上医闹的骂名。
刚刚封景在沉宴面前说自己最擅长这类案子其实是她夸下的海口,实际上这是她第一次遇到医疗纠纷。
自己想不出个所以然来,她随即点开千斤重的群聊,想问问看曲衷和林千千她们有什么这方面的实务经验没有。
当然为了保护客户隐私,她简单编了个小案例,把人名、医院名这些要素统统用化名代替了。
案情才刚发出去没多久,曲衷就回了一个“1”。
看得出来,曲衷这厮最近悠闲得很呢。苏荣钦罚她归的档她已经在元旦假之前全部归完,送到了法援中心。
目前手上又没有新案子,整天就知道对着电脑傻乐。多半是一边和男友打情骂俏,一边美滋滋等着放春节小长假呢。
好不容易有人在群里冒泡,可把她高兴坏了,立马就拍了怕封景,回答:“这题我会!”
她这个感叹号就莫名让人兴奋,封景赶紧问她:“怎么说?”
令封景不解的是,曲衷问了一个她从未预想过的情境:“手术前那个患者的意识是清醒的吗?”
患者?封景重复了一遍她的用词:“你是说患者本人吗?”
曲衷:“嗯,本人。”
封景说不知道。她没问过沉宴这个问题,她也从来没想过要从沉知行本人入手来思考这个案子。
她预感到她们接下来要聊的,不是她的专业领域,而是曲衷的。
果然,封景看到曲衷最新的一条消息跳出来:“如果这个患者本人当时意识清醒,但是医生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给他做了手术,那就涉嫌犯罪。”
她最后四个字让封景大为震惊:“这不是个民事纠纷吗,怎么就涉嫌犯罪了?”
曲衷解释:“医生的这种做法叫专断性医疗行为,理论上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医疗事故罪。”
她说的这些词过于专业,封景的专业不是刑法,没怎么听懂,只能回答她一些事实问题:“好吧,目前不知道患者当时是不是清醒的,可能要去医院调一下监控。”
不过她想了想,又觉得曲衷这个说法似乎不太成立,问道:“如果人当时是清醒的,那肯定同意手术啊,哪有人要死不要活的?”
还没等曲衷说话呢,林千千见缝插针地回了一个“1”,表示赞同封景的说法。发完又很快退出去,继续埋头整理底稿了。
曲衷摇了摇头,直接打了段小作文发出去:“我们这个年纪的当然贪生怕死,但是那些年事已高或者疾病缠身的人,躺在病床上的日子都是生不如死的。所以才有安乐死这种东西,长痛不如短痛嘛,虽然我们国家暂时还没有将它合法化。”
“你说的这个案子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其实有点法律家长主义和自我决定权相碰撞的意思。法律保护的是法益本权,要你活着,所以规定了推定同意。但是患者本人有自我决定权,这是和法益本权相并列的法益处分权。如果他不想活着,自愿放弃治疗,那这个决定同样应当被尊重。”
曲衷说的全是刑法里的理论,封景知之甚少,听得云里雾里,直截了当地问:“所以我现在要怎么做?”
曲衷言简意赅:“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