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九点刚过十分,江慧心和张振英就几乎同时接到了消息。
有人在网上发了一篇驳斥江慧心的文章,题为。
文章一经发出,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是在于小娟车祸后,所有人都认定张雾和于小娟是一对想要空手套白狼的“奸·夫·淫·妇”后,首次出现的反击式的文章。无论是媒体还是大众网民,这无疑都是不可放过的后继的“狂欢”。所以文章发出不到半个小时,转发量已经2000+,量100000+。
一个原本渐渐沉入安静的网络夜晚,突然被一个超级黑客入侵,瞬间引爆了所有无聊的代码。
江慧心在离开病房前向张楚雄赠送出最后一个微笑后打开了这篇文章。
江慧心的笑容在她看见文章标题的那一瞬间就消失了,她看了张楚雄一眼,然后快速地走出了病房。
文章内容如下:
致广大网友:
如果于小娟用生命的威胁还换不来正义公道,那么就由我们这些不忍心看着舆论吞噬良心的人来向魔鬼发出战斗的利箭。如果网络世界还有半点理性和良知,那么请看见这篇文章的人在看完文章后再发表你的评论。笔者不会说什么煽情的故事,也不会有什么编造的“声明”。事实和判断,交给公道人心。以下江慧心女士所发表的简称。事实如下:
1、事实:XX年XX月XX日,张楚雄在XX酒店开会,于小娟担任接待礼仪。
:张楚雄没有在当日到过XX酒店开会,他是在半年后携妻子一起去的,XX酒店因为当年没有可以使用的商务会议室,所以当年未承办过任何商务会议。
事实依据:笔者找到当年XX地方电视台对此事的报道,直接给链接吧。(时间、地点、事件与于小娟陈述完全一致,还有张总的剪影,质疑者可以比对下照片看是否张楚雄本人)。江女士义正辞严地否定事实,看来还是对丈夫行踪不够了解。至于XX酒店的“配合”证明,希望张总能再给你们投几个亿。
2、事实:于小娟没有收到过张楚雄给的一分钱抚养费。
:于小娟一开始说没有收到过张楚雄给的一分钱抚养费,但是后来又说在儿子十岁的时候得到过张楚雄转账的五万块钱。张楚雄从未给过于小娟一分钱,还请于小娟拿出转账凭证。
说明:于小娟确实没收到过张楚雄给的一分钱抚养费,之所以前后说法矛盾,完全是接受了一位刘姓记者的“教导”,这位刘姓记者稍后单独谈。双方说法一致,如果江女士有不同意见,请拿出给于小娟的转账证明。
3、事实:于小娟从未吸食过任何毒品。
:于小娟疑似因吸食毒品被当地派出所拘留过两次以上。
说明:首先,于小娟没有吸食过任何毒品,如果说空口无凭,于小娟现在人在医院并且愿意接受医院尿液甚至血液检验。其次,根据以下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登记过程中应当保护被登记人员的隐私权,对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由上级公安机关对登记单位和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工作处分:
(一)瞒报、漏报吸·毒人数的;
(二)审核把关不严,将吸·毒人员错误信息登录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变更吸·毒人员情况的;
(四)故意登录吸·毒人员虚假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吸·毒人员个人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如果于小娟真的有因吸·毒史,公安机关人员也会对登记人员的信息进行保密。当然,如果江女士有什么“内部关系”,请公布一下是哪位“内部人员”透露的“可靠信息”,否则“疑似”这种带有诽谤性质的词语还是不要用了。
4、事实:于小娟出具的是真的,张楚雄确实是于小娟之子张雾的生物学父亲。
:是花钱找人P的图。
说明:于小娟已经在采访中详细述说了自己采集亲自鉴定样本的过程,亲子鉴定结论书中盖有XX医院的公章,于小娟持有原件,可以申请检验。然而,笔者相信这对于已经被有心人士搅得一团糟的局面来说绝对不是能让人信服的做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愿意诉诸公平公正的法律。
根据第二十一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以及第二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的规定,张楚雄在非婚生子张雾满十八岁前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以致张雾的生母于小娟负债抚养,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张楚雄对张雾成年前的抚养费用100万元。
每一个犯下错误的人都应该及时反省悔过并进行弥补,如果连忏悔的心都没有,那么强制的物质补偿就是对受害者唯一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