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人的命格既是天地赋予的,同时又取决于人的选择。
其中,天地赋予的命格,注定了——人,生而具有权利。
什么权利呢?
啼哭的权利,说话的权利,行走的权利,思考的权利,喜、怒、哀、乐的权利……,这是天地赋予人的基本权利,不分华夏人、希腊人、犹太人、罗马人、伊斯兰信徒、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在基本权利上,是平等的。
名可秀将“人,都有说话的权利”翻译为“人都有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权利”,这不是简单的意译,而是一个具有法律内涵的表达——拉丁语通译流露出了佩服的表情,换作他翻译,只会译作“说话”,译不出这样深刻的意义。
包括枢机主教在内的西方学者们都很惊诧,他们没有想到这位东方教皇不仅精通梵语和拉丁语,而且如此真知他们的教义,这是很令人赞佩的学识水平。
在惊诧之时,他们也流露出了赞同的表情,认为这位教皇是理解真知的、可以沟通的,不像和他们争吵的那些东方学者,简直说不到一块去。
当然说不到一块去,因为文化差异太大了啊!
比如基督教认为,在法律面前,家子、家女均是作为个人而存在。因为子女和父亲同为上帝的选民,从这个意义来说,都拥有独立的“法律权”。所以,婚姻中的个体是独立的,必须遵从他本人的自由意志。
但是,华夏的法律是建立在宗法上。
什么是宗法呢?简单地讲,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制,起源于氏族社会的家长制,即父权,并由此延伸出夫权。
基督教认为只有上帝才有完全的控制权,神权之下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没有父权,没有夫权,婚姻是“两个人在主的面前相守的誓约”,这与华夏的宗法制当然是隔阂极远的,吵架等于鸡同鸭讲呀。
而拜占庭法强调的是“家庭”,不是“家族”。家庭是指夫妻,查士丁尼认为统治秩序的基本元素是家庭,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所以强调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
显然,在宗法制下,婚姻是为了家族血统的繁衍。在西周的时候,中尚有大量的宣扬男女情爱的诗句,而自春秋起,因为诸国战乱,导致人口减少,这时男女结婚不讲“我心悦你”了,生孩子是最重要的,所以儒家对婚姻的解读也越来越远离情爱,完全以“结两姓之好”和承祀继嗣为目的。
看出中西方在文化上的这种巨大差异的当然不仅仅是名可秀,但是,能将这种差异完全的、深刻的解读出来的,唯有名可秀。
这些解读发表在报纸上、杂志上,因为名可秀的身份和影响,广泛地传播,懂得的人很受震动,不懂的人也要去思考,去努力读懂,因为你是读书人呀,是精英阶层呀,怎么能不去读、不去懂当世儒宗写的文章、说的道理呢?就算你有不同的意见,首先你也要读懂文章,弄明白文章中说的是真理还是谬论。
名可秀没有直接攻击婚姻是“承宗祧”的观念,因为宗法制已经传承了三千多年,在国人的心中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就算孔子复生,也不敢直接去掀翻这个观念。
所以,名可秀采用了聪明的做法,用天地赋予人的权利来立论。
天地赋予人的权利包括了人自主的权利,所以,命格的一半取决于自己,你选择了什么道路,就有什么样的结局,此谓“天予命理,由己格之”,选择,就是自主的意志。所以,人天生而自由,这是天地赋予的权利。
名可秀翻译“自由”是“自己做主的权利”,这同样是一个具有法律内涵的释义,也是一个符合基督教教义的释义——从这个意义来讲,基督教是反对奴隶制的,但是诞生于奴隶制时代必须迎合世俗。
随着西方学者的回国,“人天生而自由”这句话广为传扬,从贵族到平民到奴隶,后来废奴运动从英格兰掀起,并席卷整个欧洲,奠基的就是这句话。当然,华夏两国在这场运动中起到了幕后的推动者的作用,那些顽固的奴隶制国家由此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王朝或国家,无论是否归入宋、周版图,中西文化在这些国家融合是同一特色。
名可秀以为根基,提出天地赋予人基本的权利,赋予人自由的权利,这就是“人权”的立论之基。
是什么呢?是孔子对和“易”的传注。是周文王对“易”的演绎,故曰“文王演周易”,而不是作周易,因为作是创作——“易”是伏羲氏创立的,不是周文王创立。儒家不管讲五经还是六经,都会将孔子诠解的摆在最前面,所以是群经之首。实际上,“易”是群经之始,华夏文化是从这里发源出来的,“易”是总源头,它是诸子百家的开始,所以是群经之始。这比的地位高,成文于之后,遵循制定的伦理,宗法制的成文正是——“易”在之前。
名可秀说,才是儒家真正的道。因为它是解读天道,即宇宙规则的宝典。无论仁义礼乐忠孝慈,或者中庸这个大本,都是为了这个道而服务的。国朝的制度、法律,也是如此。一阴一阳谓之道,这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