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母豬獵人第8章</h1>
母豬獵人(第八章)
由於確實在案發前一天有出入過現場的監視器畫面作為證據,加上少女遊民體內確實採集到了我的精液,所以我暫時被以趁機性交的嫌疑人對待,岑靜欣也第一時間打電話給我,想知道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我沒有詳細跟她交代事情的來龍去脈,只要她不用擔心,等著看我全身而退。不過這沒有根據的自信完全來自於陳湘宜老師,要不是她答應擔任我的辯護律師,我也是挫咧但。
這個案子很倒楣的又落到張芷葳檢察官手中,雖然我只跟她在法庭上交手過一次,但感覺得出她已經對我恨之入骨,因為我在法庭上批判她對正義無所作為,而也不出意外地被她起訴了,還成為當天的頭條新聞:「新科律師還沒勝訴,先因性侵被起訴」。
因為吳美愉那件案子還沒宣判,所以岑靜欣也不知道怎麼幫我在媒體界帶風向,外界只知道我在第一次官司的時候當庭內射對方當事人,然後官司都還沒宣判我就又因妨害性自主被起訴了,認為我實在是爭議很大的奇人。
「當庭性交當證據,律師又涉性侵案。」這是岑靜欣報導的標題,內文含蓄地把我之前的案件作了個懶人包,也提到我的熱血和作風。甚至還有一小段過去大學同學的意見,表示我雖然受刑法名家陳湘宜老師的教導,而陳湘宜老師正是以行事作風之大膽聞名,不過我以前其實很低調,人也很單純善良等等等。而這段意見的提供者是大學同學陳同學。
靠北啊,我跟我們班上姓陳的又不熟,我看是岑同學吧!
以前我有個家教學生的父親就是聯合報在嘉義海線新聞的記者,每次報導東石國中不合理的校規,他的採訪對象一定有黃同學,而只有我知道黃同學就是他兒子啊幹!沒想到岑靜欣也會用這種自己生新聞帶風向的作法啊,呵呵,不過我還是很感激她幫我說好話就是了。
即使還不清楚事件始末,但綜合目前的證據,除了開了上帝視角的我和小婕,其他人,包括陳湘宜老師也幾乎是一無所知,只知道我恰好在事發前一天出現在該地點,然後隔天少女很巧合地在當地被趁機性交,即使體內尚有其他人的精液,但既然採集到我的部份,檢警就認為我難脫干係。
幸虧有陳湘宜老師幫我陪同做警詢筆錄,理論上我是可以自己小心應對各種詢問時的陷阱的,但畢竟「案重初供」,也就是你的第一次筆錄會很大程度決定你之後官司的勝敗,所以我還是拜託陳湘宜老師陪我到警局回答詢問,之後也委任她當我的辯護律師。
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中,要告人的話可以請檢察官幫你提起公訴,那就不用花錢,自己也可以提起自訴,另外再請律師;民事訴訟的話不用律師牌,自己就可以告,但若是想要委任他人當你的訴訟代理,這個對象原則上就要具備律師執照。
這裡要提醒大家,如果對問題答案不確定的話,寧可行使緘默權也不要亂回答問題,否則之後的偵查庭或法院上的供述只要前後不一,對法官的心證影響就很大;但如果你從頭到尾都行使緘默權,可是其他證據最後查出來果然兇手就是你,那就可能被認為態度不好而加重量刑,所以這是個兩難的抉擇。
原本張芷葳檢察官還打算給我來個重罪羈押,認為我有逃亡或串供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的強制處分;不過陳湘宜老師在,怎麼可能讓人家隨便把她學生抓去關,尤其是在羈押庭講到後來,老師對於重罪羈押的不合理作出徹底批判,像發狂的梅超風一樣差點用九陰白骨爪隔空抓死法官,最後是她提出擔保,讓我具保責付,總算不用去關,安心地等開庭即可;畢竟法官也要看她一點薄面,即使這位法官並不是陳湘宜老師的學生。
註:聲請羈押的要件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當中的第三款,就是重罪羈押的基本門檻,但不是符合重罪要件就一定要羈押,還是要看行為人有沒有前二款等可能影響判決正確與否的原因,在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文有詳細說明。
開庭前,吳美愉的案件判決下來了,我和小史還有阿生兩位當事人還有小婕全都到場聆聽判決,在無罪判決下來的瞬間,全場歡聲雷動,還被法官敲法槌警告;我步出法庭瞬間也有幾十支麥克風堵在我面前要我發表意見,我推開眾多記者拿著麥克風的手,只在岑靜欣所屬的電視台面前簡單說了:「正義一定會勝利。」然後就不再發言。
開庭當天,由於對方那個女遊民有點狀況外,竟然同意公開審理,否則性侵案一般是不會公開審理的,所以旁聽席又爆滿了,滿滿都是記者,包括岑靜欣。
本來以岑靜欣在電視台的地位,這個案件是輪不到她報導的,畢竟座位有限